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诞生
周恩来1953年12月31日同印度政府代表团谈话时的部分内容。1993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谈话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该协定在序言中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定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国际条约上成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发展
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和缅甸。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以及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都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共同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原则。
1955年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通过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后,中国政府在11月1 日的声明中,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之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过去几个世纪以来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是根本对立的。
毛泽东主席1957年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意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展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体量规模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及国际争端开辟了崭新道路。